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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(非常实用)
日期:2019-01-15 19:38:05    点击:
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,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,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,中方1600万元,占40%;外方2400万元,占60%。中方准备用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600万元和房屋、建筑物1600万元投入,投入方式有以下两种:

方案一: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,房屋、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。

一、出资期限的选择

我国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: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,并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。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,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;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,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%,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,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。依据上述规定,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,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。

【案例】某投资企业有两个投资者,甲乙投资者的投资额为100万元,税后利润对半分配。若甲投资者一次性投入100万元,而乙则在一年内分四次投入,每季度初投入25万元。设年利率8%。

则乙投资者投资额现值=25+25×(P/A,2%,3)=25+25×2.884=97.1(万元)
可见,该企业投资总额现值为197.1万元。其中,乙实际的投资额现值为97.1万元,比甲方少投资2.9万元,但其参与利润分配的份额却与甲方一样,显然,乙方采用分期拨付注册资本,就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益而言,比其他投资者略胜一筹。
但运用该方法进行筹划时,要注意各国政府对注册资本拨付法定期限的税务处理的规定。

这样,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,而且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入资本、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。

总之,在出资方式的选择过程中,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,以达到减轻税负、增加利润的目的。

方案二:以房屋、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,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。

要求:比较上述两个方案的优劣?

案例分析:

方案一:按照税法规定,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,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,同时承担投资风险,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。但将房屋、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,作为新企业的负债,不共享利润、共担风险,应视同房产转让,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契税。其应交税金计算如下:
应交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=80×(7%+3%)=8(万元)

应交契税(由受让方缴纳)=1600×3%=48(万元)

方案二:以房屋、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,参与利润分配,承担投资风险。按现行规定,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,但需征契税(由受让方缴纳)。同时,税法规定,自2009年1月1日起,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,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,一律按4%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。因此,该方案二中,企业将已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,视同销售货物,应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其应交税金计算如下:

应交增值税=1600÷(1+4%)×4% ×(1-50%)=30.77(万元)
应交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=30.77×(7%+3%)=3.08(万元)
应交契税(由受让方缴纳)=1600×3%=48(万元)

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,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,虽然只是改变了出资方式,最终税收负担却相差88万元。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,对企业来说,投资是一项有计划、有目的的行动,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,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,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。因此,对所有企业来讲,从投资开始就应把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,以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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